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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物業報稅條例

條例內容:

根據稅務條例,任何人士只要以私人名義置業並將之出租,必須繳交物業稅。

物業稅是根據物業評淨值之15%計算。而物業評稅淨值計算法,就是將應收租金收入減去三類扣除項目後之餘額。所謂三類扣除項目為:

  1. 於有關課稅年內無法收取應課稅物業稅酬資(即租客應繳之租金)
     
  2. 業主所意支付並實際已支付的差餉
     
  3. 上述餘額百分之二十的概念性免稅額用作支付修理及其他開支。在扣除前述三項目後,其餘款之15%便會作物業稅。

故物業業主必須要保存足夠之租金記錄;如業主地址有更改,或業權有任何變更,亦應在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。任何人士如無合理理由而遞交不真確之報稅表,企圖瞞稅,均可被罰款及入獄,各業主應加以留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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