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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廈公共契約

契約慨述:

大廈公共契約是一份確立了樓宇發展商、管理公司與業主或業主之間的關係、權利和義務的文件。

大廈公契通常是由發展商或其代理人與第一業主簽署。大廈公契生效後,對後來和沒有簽署的業主也有約束力法律效力。

實際上,房地產買賣轉名契約內也會訂明賣方已遵守大廈公契,買方亦須承諾繼續遵守公契內的條款,確保責任的繼續性。

法例對業主的保障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訂立了一些硬性規條,適用於所有新舊樓宇,使業主的權益受到更大的保障,免遭受大廈契約的不公平對待。

公契成立方法:

  1. 公契內容不准限制成立業主立案法團。且成立方法也訂明如下:
      50%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通過決議;或
      20%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向法庭申請;或
      30%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向政務司申請。
     
  2. 管理公司有責任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財務預算和報告,必須開設獨立銀行帳,妥善地保存帳簿,重大合約必須進行投標或競投。
     
  3. 只有50%以上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業主同意,便可辭退管理公司。
     
  4. 租客也可以成為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員。
     
  5. 土地審裁署可以審理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紛爭。

無論管理公司勝訴與否,皆不能向個別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追討一切有關法律訴訟的費用。

公契內容:

  1. 將物業的業權分為若干不可分割的相等份額,不同單位面積的業主有不同的份額數目。管理費的分擔和議決的投票權皆按這份額數目而定。
     
  2. 每個業主均負有繳納地租、差餉和管理費的責任。
     
  3. 業主不得獨佔公共地方、改屋宇結構、騷擾鄰居、阻塞通道或利用樓宇作非指定用途。
     
  4. 大廈管理公司的成立和委任程序,其責任、權利和免責條款亦在契約上訂明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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