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慨述:
買賣合同可算是樓宇買賣過程中最重要的一份文件,但其實單是買賣合同也可以有很多種類,在買賣過程的不同時間,就會簽訂不同的文件。
臨時買賣合約:
這份合同適用於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由地產代理促成的交易,當雙方議定買賣條件後,通常立即簽署由地產代理預備的臨時買賣合約。
臨時買賣合約的基本內容根據香港《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》內規定,所有跟房地產有關的買賣合約或協議均須以書面形式來訂立,否則有關文件就不能強制執行。因此,為保障雙方的利益臨時買賣合約也要通過書面形式簽署。臨時買賣合約中的條款應該有:
- 買賣雙方的姓名和身份証明文件的號碼;
- 有關物業的地址和狀況,如:交吉或連租約;
- 交易的價錢,臨時買賣訂金的金額及餘數的支付日期;
- 賣方是否以確認人身份出售物業;
- 物業交吉日期;
- 地產代理的佣金數額;
- 辦理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;
- 不能完成交易的賠償條款;
- 其它條款;例如:買賣包括傢俬、電器;
- 買賣雙方和經紀的簽署和簽訂日期。臨時買賣合約的約束力除了因臨時買賣合約內的某些條款導致無效,一般來說臨時買賣合約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。當正式買賣合約訂立後,較早前的臨時合約便告失效,否則臨時合約繼續生效,直到雙方簽訂樓宇轉讓契約為止。